一、申請收容人委託證明書,因委託辦理事件不同,可分為辦理一般事 件委託書及申請印鑑之委託書等二種。
二、如係申請辦理一般事件 (指紋)委託書,收容人親屬可至相關業務主 管機關領取委託書或授權書,郵寄或於總務科收發室寄(送)入予收 容人。另亦可填載空白制式指紋委託書,由收容人自行書寫報告附 上委託書或授權書提出申請,再依程序辦理。案經機關核准後,由 總務科蓋指紋驗證章後核發,俟家屬來機關即可領回或由收容人具 領郵寄予家屬。
三、如係申請辦理印鑑證明相關之委託書,可將委託書郵寄或於總務科 收發室寄(送)入予收容人,由收容人填寫並與報告一併送陳,待核 准後,由總務科發函戶政機關辦理,並副知受委託人,戶政單位收 到公文後將聯絡受委託人前往辦理。
四、如係收容人親屬親自到機關具領相關委託書,須攜帶國民身分證或 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及印章,再經核對屬實,即可簽署領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