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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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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務科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6-13
  • 資料點閱次數:2452
  • Q1. 收容人親屬喪亡時,如何辦理返家奔喪?

    一、要件
    收容人之袓父母、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姐 妹喪亡時,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提出返家奔喪之申請,在管理人員 戒護下返家探視,並於 24 小時內回機關;其在外期間,予以計算 刑期。

    二、應備文件
    收容人親友得檢具死亡證明書正本或亡者除戶之戶籍登 記、訃文、足證明收容人與死者關係之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若不 同戶籍,應分別檢附),向各機關總務科洽辦,或郵寄予收容人提出 申請。如時間急迫,可先受理傳真申請,相關文件正本再行補正。

    三、機關首長核准後即可返家奔喪。

    四、『法務部便民服務線上申辦系統』提供相關文件供下載使用(網址為 https://eservice.moj.gov.tw/1219/?Page=1&PageSize=30&type=441&alias=depts&deptName=%E7%9B%A3%E7%8D%84)。

    五、如該收容人於矯正機關內已填具「申請電子戶籍謄本同意書」,同 意機關代其列印電子戶籍謄本者,收容人親屬可免附該收容人之戶 籍證明資料。

  • Q2. 收容人發生重大事故時,如何申辦返家探視?

    一、收容人因下列重大事故,得依相關規定提出申請,經核准後返家探視:
    (一)祖父母、父母、配偶或子女,具有生命危險者。
    (二)收容人之家庭遭受重大災害者。
    (三)行將釋放而參加升學或就業考試者。
    (四)遭遇非經其親自前往處理不得解決之問題者。

    二、收容人親屬應檢具醫院開立之診斷證明書、病危通知書(足以證明病 情危急)、足證明收容人與探視對象關係之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若 不同戶籍,應分別檢附)等資料,向各機關總務科洽辦,或郵寄予收 容人提出申請。如時間急迫,可先受理傳真申請,相關文件正本再 行補正。

    三、程序
    提出相關文件申請後,先經矯正機關長官核准,再報請上級 機關核准後,即可辦理。

    四、『法務部便民服務線上申辦系統』提供相關文件供下載使用(網址為 https://eservice.moj.gov.tw/1219/?Page=1&PageSize=30&type=441&alias=depts&deptName=%E7%9B%A3%E7%8D%84)。

    五、如該收容人於矯正機關內已填具「申請電子戶籍謄本同意書」,同 意機關代其列印電子戶籍謄本者,收容人親屬可免附該收容人之戶 籍證明資料。

  • Q3. 需要收容人委託書、印鑑證明或委託證明書,該如何申請?

    一、申請收容人委託證明書,因委託辦理事件不同,可分為辦理一般事 件委託書及申請印鑑之委託書等二種。

    二、如係申請辦理一般事件 (指紋)委託書,收容人親屬可至相關業務主 管機關領取委託書或授權書,郵寄或於總務科收發室寄(送)入予收 容人。另亦可填載空白制式指紋委託書,由收容人自行書寫報告附 上委託書或授權書提出申請,再依程序辦理。案經機關核准後,由 總務科蓋指紋驗證章後核發,俟家屬來機關即可領回或由收容人具 領郵寄予家屬。

    三、如係申請辦理印鑑證明相關之委託書,可將委託書郵寄或於總務科 收發室寄(送)入予收容人,由收容人填寫並與報告一併送陳,待核 准後,由總務科發函戶政機關辦理,並副知受委託人,戶政單位收 到公文後將聯絡受委託人前往辦理。

    四、如係收容人親屬親自到機關具領相關委託書,須攜帶國民身分證或 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及印章,再經核對屬實,即可簽署領回。

  • Q4. 欲領回保管物品,該如何申請?

    申請方式與程序:
    (一)由收容人填寫報告單向機關提出申請,詳述領出物品名稱、指定領回人,經核准後,始可至保管股領回。
    (二)交付保管物時會確認具領人之身分證、印章及核對領回保管物品品項、數量無誤後,當面點交並簽名具領。(請具領人記得攜帶身分證及印章至保管股領取)

  • Q5. 收容人如何領回其在監存放之金錢?
    收容人在監所存放之金錢皆保管於國庫帳戶中,出監時由保管股承辦人由獄政系統結算收容人在監期間所有收入及支出,由國庫帳戶提領現金交由出監者清點無誤後領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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