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動接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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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法令依據
依據監獄行刑法第73條、羈押法第63條、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預約接見實施要點等相關法令辦理。
二、 申請對象
1、 家屬或最近親屬。
(1) 家屬:與收容人有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之人(同居人屬家屬,但要附同居證明)。
(2) 最近親屬:指收容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如(曾)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等)、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如伯、叔、姑、舅、姨 姪子女、外甥(女))、二親等內之姻親(公婆、岳父母、繼父母、兄弟姊妹之配偶、配偶之兄弟姊妹(含其配偶)、子女及孫子女之配偶)。
(3)前述家屬或最近親屬,於【行動接見3.0APP】申請所要求「關係證明文件」,指身分證以外之戶口名簿、出生證明等。
2、 律師或辯護人。
三、 申請方式
以智慧型手機下載【行動接見3.0APP】,安裝完成後,依APP說明完成註冊及申請預約行動接見。或至法務部矯正署便民服務入口網(https://service.mjac.moj.gov.tw)申請。
四、 申請期間及審核
1、 請求接見日之前七日至前二日提出,矯正機關受理申請至15時截止。截止日若遇國定例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則提前至該例假日或休息日前一上班日截止。
2、 矯正機關應於上班日16時後審核預約接見申請案件,系統會以電子郵件、簡訊通知申請人審核結果,或至APP或入口網→預約接見查詢之。
審核結果或發出相關訊息後,如因特殊情形,機關認有調整或取消之必要時,應以適當方式通知申請人。
3、 第一項預約接見,申請人應於完成與個別收容人之接見後,始得辦理下一次預約登記。
五、 申請次數、梯次時間及限制
1、 次數:每月得兩次,並與一般接見(指現場接見)分別計算次數。
2、 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時至下午16時30分,共10梯次,每梯以30分鐘為限,但機關認有必要時,得調整加減之。
3、 限制:本接見不適用於國定例假日或其他休息日。
六、 行動接見前可先開啟【行動接見3.0APP】,點選裝置影音網路測試,測試麥克風、聲音、視訊鏡頭等,於APP的功能是否正常運行,接見時應出示具照片之證明文件,經矯正機關人員確認無誤後,始得開始接見。
七、 接見過程中,如有下述情形,矯正機關得中止接見
1、 非被許可接見者為接見。
2、 被許可接見者使用非指定之通訊設備接見,或未經許可於接見中為攝影、錄影、錄音或使用其他影音設施。
3、 被許可接見者為謾罵喧鬧,或破壞接見處所或其設備,不聽制止。
4、 被許可接見者規避、妨害或拒絕機關依規定所為之監看或聽聞。
5、 收容人或被許可接見者有妨害機關安全或秩序之行為。
八、 民眾辦理預約接見時應以真實身分登錄,若查有假冒、偽造、變造身分等情形,矯正機關應立即取消其申辦預約接見之資格。
申請人未依預約日期及時段,或以指定之通訊方式辦理該次接見,最近六個月內達三次以上者,矯正機關自最近一次未辦理接見日起三個月內得拒絕受理預約。
九、 取消預約
申請人無法於預約日期及時段,或以指定之通訊方式辦理接見者,至遲應於預約接見日之前一日15時前,至APP或入口網→線上預約查詢取消預約。如遇國定例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應提前至該例假日或休息日前一上班日取消預約。
十、 其他注意事項
1、 行動接見APP操作方式請參閱附件(以安卓版本為例,其與IOS版本(蘋果手機)差異,僅操作方式不同,其申請方式相同)。
2、 若沒收到電子郵件或簡訊可開啟手機上安裝之【行動接見3.0APP】,點選使用者其他功能→查詢簡訊電子郵件紀錄,以點擊預約時段網址進行連線,或複製該網址,並打開手機所安裝之google、firefox等網頁APP,貼上該網址進行連線。
3、 接見時如遇斷線,請點擊簡訊或電子郵件網址重新連線。
4、 接見時,最多可由三位家屬一同接見,但接見的家屬需各自至法務部矯正署便民服務入口網或行動接見APP進行註冊及完成行動接見申請審核通過後,始可由同一申請人替其他申請人完成預約行動接見,並共用一台智慧型手機進行連線視訊。
5.入口網上傳佐證檔案部分,請參閱附件「行動接見上傳佐證檔案暨範例說明」
附件下載
- 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PDF檔).pdf116 KB 110-01-14 下載次數:291
-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預約接見實施要點(PDF檔).pdf206 KB 110-01-14 下載次數:228
- 行動接見App安裝及申請說明(PDF檔).pdf484 KB 110-12-22 下載次數:355
- 行動接見上傳佐證檔案暨範例說明(PDF檔).pdf69 KB 110-01-21 下載次數: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