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資訊公開服務導覽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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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提供民眾公平公開獲得政府資訊權利,本監依據 政府資訊公開法 ,提供公開政府資訊窗口如下:
1. 「法律、解釋彙編及宣導參考文件」提供政府資訊公開法解釋彙編及宣導參考文件,協助民眾瞭解本法。
2. 「申請規定與表單下載」 : 列出申請政府資訊作業相關規定與表單。
3. 「應主動公開政府資訊」: 本監於網站公開之政府資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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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機關之組織、職掌、地址、電話、傳真、網址及電子郵件信箱帳號:公佈於本監網站首頁及機關簡介網頁單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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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政計畫、業務統計及研究報告:提供每年度提升服務品質執行計畫;業務統計方面則提供收容情形及業務統計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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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及決算書:提供自每年相關歲出、入決算表、說明提要表、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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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提供每年招標資訊。
二、如果您對政府資訊公開法並不熟悉,建議您先閱讀法務部「 政府資訊公開問答暨解釋彙編 」 ,瞭解您的權益。
三、本監政府資訊公開服務的範圍
本服務園地為便利民眾取得政府資訊,雙管齊下:除規定民眾依法可向政府申請提供,並規定政府機關主動公開之資訊範圍。
首先,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政府 必須主動適時公開的資訊內容 ,以免這些與民眾權益攸關之施政、措施及其他有關之政府資訊過時,影響民眾權益。這些主動公開資訊多半會以政府網站、政府公報、記者會、說明會等形式或其他公開陳列方式提供。本監以網站為公開管道之一,另配合公開陳列等方式進行。
其次,如不在主動公開範圍之資訊,只要不違反國家機密、民眾個人權益,均可 書面向政府申請提供 ,各政府機關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訂定相關的服務申辦程序,民眾按規定提出申請即可。
公開法規定應主動公開政府資訊項目 |
公開項目說明 |
本監資訊公開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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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條約、對外關係文書、法律、緊急命令、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定之命令、法規命令及地方自治法規。 |
一、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定之命令及 法規命令: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7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157 條規定之法規命令發布程序辦理,即登載於行政院公報,並送立法院查照。 二、條約、 對外關係文書: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8 條第 2 項規定,以刊載於政府 機關公報或其他出版品 方式辦理。 |
一、本監主管法規。 二、全國法規資料庫。 |
二、政府機關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
此為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之行政規則。 |
本監無此方面之行政資訊,故無主動公開之問題。 |
三、政府機關之組織、職掌、地址、電話、傳真、網址及電子郵件信箱帳號。 |
配合資訊化之趨勢,將本監之組織、職掌、地址、電話、傳真、網址及電子郵件信箱帳號等資訊,於本監全球資訊網頁揭示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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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指導有關文書。 |
本於業務權責及執行考量,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8 條第 1 項諸款規定,決定妥適之公開方式。 |
本監目前無此方面之行政資訊,故無主動公開之問題。 |
五、施政計畫、業務統計及研究報告。 |
一、施政計畫:提供服務品質執行計畫。 二、業務統計:以上網或刊載於出版品方式辦理。 三、關於研究報告 ( 如編列預算委託學者專家進行之報告、員工之出國考察報告等 ) 部分除按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頒行相關規定(例如: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出國報告綜合處理要點)辦理外,本於業務權責及執行考量,自行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8 條第 1 項諸款規定,決定妥適之公開方式。 |
一、提供施政計畫(年度工作計畫)。 二、業務統計方面提供收容情形資訊。 三、研究報告目前無資料公開。 |
六、預算及決算書。 |
除主計處另為統一規定外,仍由會計室公開陳列於該室之方式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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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請願之處理結果及訴願之決定。 |
一、請願之處理結果,不論有無成案,適時公布於本監網站。 二、訴願之決定,適時公布於本監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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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監目前無此方面之行政資訊,故無主動公開之問題。 |
八、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 |
關於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由總務科提供廠商查閱服務。 |
提供自採購公告 |
九、支付或接受之補助。 |
本監各年度支付或接受之補助。 |
本監支付或接受之補助。 |
十、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 |
本監非合議制機關 |
本監無此方面之行政資訊,故無主動公開之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