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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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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化科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6-13
  • 資料點閱次數:2027
  • Q1. 受刑人累進處遇編級為何?

    累進處遇係指受刑人入監後,刑期逾6個月以上者,其累進處遇分成四級, 自第四級依次漸進,並依其刑期、新舊法(適用法規)、犯次(累、初再犯)、犯別(成年犯、少年犯)等,定其責任分數,以其每月所得成績分數抵銷之,抵銷淨盡者,令其逐漸進級至三級、二級、一級。級數愈高,處遇愈優,藉以激發責任觀念, 使其改悔向上,適於社會生活之矯正制度。

  • Q2. 受刑人假釋的條件為何?

    一、假釋係指受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之執行者,在刑期尚未屆滿前,無期徒刑執 行逾25年;初再犯有期徒刑執行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但有期徒刑之執行 至少須滿6月,且累進處遇進應至二級以上、最近3個月内的教化、作業、操行等各項成績分數,均應在3分以 上,確有改悔向上的實據者,符合上述條件者,得提報監獄假釋審查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再由監獄陳報法務部審查,經核准者始得假釋出獄。

    二、如果於假釋期間內沒有故意再犯罪,或是違反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的事項,原本尚未執行的殘餘刑期,就視為已經執行完畢。但如果有故意再犯罪或違反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就會被撤銷假釋,原本尚未執行的殘餘刑期就要再入監執行。

  • Q3. 假釋通過後,會通知受刑人或親屬嗎?

    一、假釋之審查係綜合參酌受刑人在監執行期間表現及各項資料,如警察機 關複查資料及反映意見、家庭及鄰里之觀感、對被害人悔悟之 程度、對 犯罪行為之補償情形、出監後之生涯規劃、被害人之觀感等,本諸公平、 公正原則,依法由教化科主動辦理。

    二、原則上暫緩假釋者,法務部會附具理由,由執行機關轉知受刑人;假釋核准者並不會通知家屬,除非受刑人身體殘缺,自行返家顯有困難,或罹重病、精神疾病,或屬家暴犯,才會通知親屬。

    三、由於受刑人之陳報假釋時程,會因為每人的刑期、級別、累進處遇分數、犯次、適用新舊法等因素不同而有差別,故確切之陳報日期,所屬教區教誨師依 個人資料細算後再行告知。

  • Q4. 受刑人假釋的期間與效力為何?

    一、假釋期間依刑法修正有下列三種情形:
    (一)適用9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無期徒刑於假釋後執刑滿25年為執畢;有期徒刑於其假釋出監後所剩的殘餘刑期刑滿為執畢。
    (二)適用86年11月28日施行之刑法:無期徒刑以假釋後執刑滿15年為執畢;有期徒刑於其假釋出監後所剩的殘餘刑期刑滿為執畢。
    (三)適用83年1月30日施行之刑法:無期徒刑於假釋後執刑滿10年為執畢;有期徒刑於其假釋出監後所剩的殘餘刑期刑滿為執畢。

    二、假釋效力:假釋出監後,於假釋期間未經假釋撤銷者,其未執行的 刑期,以已執行論,即原宣告之刑,視同已執行完畢。

  • Q5. 假釋案件審核情形為何?

    對於假釋案件,係就受刑人前科紀錄、執行中有關事項(包含累進處遇各項成績、獎懲紀錄、健康狀態、生活技能、其他有關執行事 項)、參酌犯罪之一切情狀(犯罪次數、犯罪種類、犯罪動機、犯罪手段、犯罪時年齡、犯罪後之態度、社會觀感如警察機關複查資 料及反映意見、家庭及鄰里之觀感、對被害人悔悟之程度、對犯罪 行為之補償情形、出監後之生涯規劃、被害人之觀感等)及再犯可能性(包含出監後須有適當之職業、有謀生之技能、有固定之住所 或居所)等資料進行綜合研判,始為准駁之決定。

  • Q6. 假釋出監人,什麼情況會被撤銷假釋?

    假釋出監之受保護管束人,有下列情形,執行保護管束的檢察署觀護人會依法函請原假釋監獄撤銷假釋:
    (一)依刑法第78條第1項規定,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内,撤銷其假釋。但假釋 期滿逾3年者,不在此限。
    (二)假釋期間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各款情節重大者,得撤銷假釋。包括:(1)保持善良品行,不得與素行不良之人往還;(2)服從檢察官及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3)不得對被害人、告訴人或告發人尋釁;(4)對於身體健康、生活情況及工作環境等,每月至少向執行保護管束者報告一次;(5)非經執行保護管束者許可,不得離開受保護管束地;離開在10日以上時,應經檢察官核准。

  • Q7. 入監前羈押期間過長,對於陳報假釋及累進處遇有何補救措施?

    一、對於入監前曾受羈押的受刑人符合下列條件者,經監務委員會決議,報請上級機關核定後,可逕編或改列三級。
    (一)羈押期間符合下列規定,且以執行指揮書記載為準:
    1. 宣告刑在3年以上30年未滿者,其羈押期間必須超過其刑期的六分之一。
    2. 宣告刑在30年以上及無期徒刑者,其羈押期間必須在5年以上。
    (二)富有責任觀念,且適於共同生活的標準:羈押期間的性行考核在乙等以上的月數,初犯及再犯者必須占羈押總月數二分之一以上累犯則必須占三分之二以上,且入監後無違反紀律之行為,並嚴 守秩序、行狀善良者。

    二、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14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意旨「逕編三級」乃以尚未編級受刑人為限;惟已編級後之受刑人,由於更 刑或經核算刑期後,仍具備「逕編三級」要件,得「改列三級」,適用對象及程序如下:
    (一)溯及仍在矯正機關具備上述條件之受刑人(含已進至三級以上者)。
    (二)受刑人於入監(校)後,倘有違反紀律或與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細則第10條規定未合時,得經監務(學生處遇審查)委員會決議,不予「改列二級」。
    (三)適用改列三級之受刑人,符合前揭條件者,經監務委員會決議,報請上級機關核定後即可改列三級。針對羈押期間亦達一定時間,但未達逕編三級或改列三級而者,機 關得依累進處遇與刑期執行間之公平配算原則,按其表現,調整各 單項成績分數或酌予提高起進分,以彌補羈押期間過長之憾。另收容人在監期間恪守監規,謹守本分,積極參與各項活動者,機關得發給獎狀或增給成績分數,俾增提早進分之機會。

  • Q8. 何謂和緩處遇,相關規定為何?

    一、對於刑期6月以上之受刑人,能遵守紀律保持善行時,得視其身心狀況,依命令所定和緩其處遇,和緩處遇原因消滅後,回復其累進處遇。

    二、得為和緩處遇之對象:
    (一)患有疾病經醫師證明須長期療養者。
    (二)心神喪失、精神耗弱或智能低下者。
    (三)衰老殘廢、行動不便或不能自理生活者。
    (四)懷胎或分娩未滿2月者。
    (五)依調查分類之結果認為有和緩處遇之必要者。

    三、適用和緩處遇之受刑人,應報請法務部核備。

    四、適用和緩處遇者其處遇較一般累進處遇寬和:
    (一)教化:以個別教誨及有益身心的方法實施。
    (二)作業:依其志趣,並斟酌其身心健康狀況令其參加輕便作業,每月所得的勞作金得自由使用。但因病無法參加作業者,經衛生科證明,提經監務委員會決議停止其作業,其作業成績依行刑累進 處遇條例第20條所訂作業最高分數的二分之一(2分)計算。
    (三)監禁:視個別情況定之,得與其他受刑人分別監禁,但不得妨害其身心健康。
    (四)接見及通信:有特別理由時,得與最近親屬及家屬之外其他之人接見及發受書信;因患病或於管理教化上之必要時,得准於在接見室以外的適當場所辦理接見;接見時間及次數,有必要時得增加或延長之。
    (五)給養:飲食得依需要另訂標準,並換發適當之食物;經監獄許可,得使用自備之衣被,必要時,並由監獄給予保健上必須之衣物。
    (六)編級:各級責任分數以八成計算。

  • Q9. 何謂縮短刑期,相關規定為何?

    一、縮短刑期係指受刑人在監執行期間行狀良好,依法縮短其應執行之刑期,以促其改悔向善的處遇制度。

    二、一般監獄受刑人,其累進處遇進到第三級以上,每月成績在10分以上者, 即可縮短刑期。第三級每月縮短2日。第二級每月縮短4日。第一級每月縮短6日。

    三、外役監受刑人自到監之翌月起,無工作低劣、不守紀律或降級處分之情形者,每執行1個月即依下列日數縮短刑期。第四級或未編級 每月縮短2日。第三級每月縮短4日。第二級每月縮短8日。第一級每月縮短16曰。

    四、受刑人縮短刑期,應經監務委員會決議後告知其本人,並報法務部核備。

    五、殘餘刑期不滿1個月者,不得辦理縮短刑期。

    六、受刑人已縮短之日數即不必執行,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之規定已縮短的刑 期不得回復,但外役監獄受刑人如工作成績低劣,不守紀律或受降級處分 時,按其情節輕重,仍留外役監獄者,當月不縮短刑期,被解送其他監獄 者,其前已縮短的日數,應全部回復。另假釋經撤銷者,其在外役監獄執 行時所縮短的刑期,亦應回復,仍要執行其已回復之日數。

    七、累進處遇以縮短後的刑期計算,因縮刑變更類別者,其累進處遇責任分數 重新核算,已抵銷之責任分數,按比率予以換算。

  • Q10. 如何聲請辦理易科罰金?有任何規定嗎?

    一、符合刑法第41條規定者,可向執行之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易科罰金之聲請,條件如下:
    (一)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 折算1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二)前項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

    二、得易科罰金者,請向檢察署繳納罰金,如未能一次繳清罰金,亦可向檢察署聲請分期繳納。

    三、已服刑之收容人欲易科罰金,可由親屬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親赴執行之檢察署聲請;如收容人保管金充足,亦可提出書狀向檢察署提出易科罰金聲請,以扣除保管金之方式繳納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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