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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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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監獄收容人申請郵包管制實施計畫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1-18
  • 資料點閱次數:298

雲林監獄收容人申請郵包管制實施計畫

  1. 法令依據:
    1. 「監獄行刑法」第七十條及其「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三條。
    2. 法務部85年1月15日法85監字第01086號函頒「戒護區之淨化」實施計畫之「加強寄送物品之檢查」項辦理。
    3. 依法務部93年11月10日法矯字第0930904294號函頒「戒護勤務相關表冊」之「收容人郵寄包裹申請單」說明辦理。
  2. 申請相關規定:
    1. 申請寄物對象(寄物人)規定:
      收容人申請郵寄包裹,寄物人以最近親屬及家屬為原則;(以親屬調查表或相關足資證明文件為準),包裹重量不得逾兩公斤。
    2. 申請流程:
      收容人應先填具「郵寄包裹申請單」及「郵寄包裹明細單」送審,經審查核可後,將郵寄包裹明細單及專用識別標記貼紙發予收容人,再由收容人寄回。
    3. 家屬寄入物品,應符合申請單上之郵寄物品品名及數量,並應簽名或蓋章後將明細單及識別貼紙黏貼於包裹正面,否則由收發人員逕予退回原寄件人。
    4. 寄物人身分不符規定或寄入物品不符原申請之品名、數量者,由收容人自費寄回或交付保管。
    5. 各場舍主管及新收舍主管應確實宣導本實施計畫,並由收容人轉知家屬瞭解,配合實施。
  3. 寄入郵包之種類及限制:
    1. 飲食類物品:因不易保鮮及檢查,不得以郵包寄入。
    2. 藥品:寄物人如寄送不法藥品時,責任究辦不易,不得以郵包寄入。
    3. 日常生活必需品:
      1. 收容人申請郵寄物品,應以實際需要之平價民生用品為原則,高價位、奢侈品均不宜寄入,以培養收容人自力更生、節儉之習性。
      2. 為免檢查不易及預防違禁物品利用郵寄管道流入,應以本監員工消費合作社提供預購項目以外之物品,始得提出郵寄申請。
    4. 圖書雜誌:
      1. 寄入之圖書雜誌每次以三本為限,且內容不得有妨害監獄紀律或有礙收容人改過遷善之情形。
      2. 為免檢查不易及預防直接向出版社訂購之圖書雜誌,須由收容人具陳報告經教化科核准,再轉由總務科辦理訂購手續,寄達後由教化科審核內容;未經核准由家屬直接劃撥寄入者,一律退回或交付保管。
  4. 收容人郵包應由專人負責於收容人面前拆封並輔以金屬探測器嚴密檢查,衣物類必要時並予浸水處理,若發現可疑物品,應即通知政風室會同處理;如經檢查涉有不法者,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5. 郵包識別證經申請後,如一個月內未使用應繳回戒護科註銷登記。若已申請而未使用者禁止再申請;如家屬不慎遺失,由家屬提出書面文字證明後,取消前案准予重新申請。
  6. 春節寄入郵包以綠色申請單填寫(配用黑底黃標籤),並配合政風室人員會同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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