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檢舉事項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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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務員竊取或侵占公有財物,或職務上保管之非公有財物者。
2.公務員辦理工程或採購案件,涉有驗收不實或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等違法情事者。
3.公務員執行職務,藉機收受賄賂,或違法包庇者。
4.公務員對於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5.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者。
6.公務員利用職權、身分、機會,或勾結特定對象營私舞弊,以獲取不法利益者。
7.公務員明知他人有走私或製造、販賣、運輸毒品情事而予以包庇者。
8.發現其他與公務員貪瀆相關之犯罪或對公務員予以行賄者。
本監受理檢舉專線電話:(05)632-0750
本監受理檢舉電子信箱網址:ulpn@mail.moj.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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