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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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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監獄戒護科信件管制實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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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108-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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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監獄戒護科信件管制實施計畫


壹、依據:「監獄行刑法」第62條、第66條之規定。「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80至82條之規定。「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54至56條之規定辦理。


貳、收容人發、受書信之規定:

  1. 收容人入監後即建立最近親屬及家屬調查表,作為發、受書信之依據。
  2. 發、受書信如有下列情形者,須經書面報告核可後(用十行紙書寫經科員核准),得准許之。
    1. 收容人在監服刑期間,得依相關規定申請與朋友通信。
    2. 與他監、所之受刑人或被告一律不准通信,但其對象為家屬者,不在此限。
    3. 具其他理由,報告教區科員評估,認為理由充足者,得准予增發書信。
  3. 信件經檢查有下列情形者,不予發受:
    1. 寄件人姓名、住址不詳者,不予收受。
    2. 信中內容有損本監管教、紀律及戒護安全之情形者、或詞句中用暗語者,得述明理由,令其刪除後再發出。
    3. 經查來信為冒用家屬名義發信者,或信中內容有妨害受刑人情緒者,得逕予刪除再予收容人收受。
  4. 不准予發受之信件,教區科員應於退件簿簽註理由呈閱並由受刑人按捺指紋
  5. 信件經檢查有左列情形應會政風室依規定辦理。
    1. 信件中夾帶現金或匯票之情形者。
    2. 信件中夾藏違禁物品或毒品者。
  6. 遇法院或檢察署送達收容人之文書或收容人寄送法院、檢察署之書狀,應予登記後速為轉送或寄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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