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包管制實施計畫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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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令依據
依「監獄行刑法」第77條、第78條,及「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辦理。二、申請相關規定
申請寄物規定:(一)收容人申請寄入郵寄包裹,收容人以書面提出申請核准後為之。收容人申請外界請寄入必需物品,每月限一次。
(二)申請流程:收容人應以書面報告並填具「受刑人送入必需物品申請單」及受刑人親屬送入必需物品識別單」送審,經審查核可後,將書面報告及專用識別標記貼紙發予收容人,再由收容人寄回。
(三)家屬寄入物品,應符合清單上之郵寄物品品項及數量,並應簽章後將「受刑人親屬送入必需物品識別單」及識別貼紙黏貼於包裹正面再行寄入。
(四)寄物人身分不符規定,或寄入物品品項或數量不符者,將退回原寄件人。
三、寄入郵包之種類及限制
(一)飲食類物品:因不易保鮮及檢查,不得以郵包寄入。(二)生活必需品限制如下:
1. 衣、褲、帽、襪、內衣及內褲,各以三件為限。
2. 被、毯、床單、枕頭、肥皂、牙膏、牙刷及毛巾,各以一件為限。
3. 圖書雜誌,以三本為限,且內容不得有妨害監獄紀律或有礙收容人教化之情形。
4. 信封五十個、信紙一百張、郵票總面額三百元、筆三支為限。
5. 親友照片以三張為限。
6. 眼鏡,依收容人實際需求送入。
7.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等身分識別文件,依收容人實際需求送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