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管制實施計畫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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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依據「監獄行刑法」第67條、第74條、第75條之規定;「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47條之規定;及「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辦理。
二、收容人發、受書信之規定:
(一)收容人入監後即建立最近親屬及家屬調查表,作為發、受書信之依據。(二)收容人在監服刑期間,得依其級別申請向親友通信。具其他理由,且理由充足者,得准予增發書信。受刑人得依其意願拒絕收受書信,受拒絕之書信退回原寄件人。
(三)信件經檢查有夾藏違禁物品者,不予發受退回之;如涉及毒品或其他違法物品,並會政風室及相關警政單位依權責辦理。
(四)如隨信寄入郵票或親友照片者,同一寄入人對同一受刑人,郵票寄入總面額每月限新臺幣三百元,親友照片每月限三張,超額者退回之。
(五)遇法院或檢察署送達收容人之文書或收容人寄送法院、檢察署之書狀,應予登記後速為轉送或寄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