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監修正外界送入金錢及物品相關規定,自109年7月16日實施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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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第四條、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外界送入金錢,每一送入人對個別收容人每日限一次,每次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收容人機關內保管金已逾十萬元者,機關得限制之。
二、外界送入飲食,受刑人不分級別,每三日一次,每次不得逾二公斤。
三、外界送入之圖書雜誌,每一送入人對個別收容人每月限一次,每次以三本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