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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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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訂定「擬參選人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申請鑑識深度偽造聲音影像辦法」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9-28
  • 資料點閱次數:55

壹、訂定目的:
擬參選人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申請鑑識深度偽造聲音影像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1條之3第6項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47條之3第6 規定授權訂定,為使選舉公告發布或罷免案宣告成立之日起至投票日前一日止,擬參選人、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知有於廣播電視、網際網路刊播其本人之深度偽造聲音、影像,得填具申請書表並繳納費用,向警察機關提出鑑識之申請,爰內政部就申請鑑識之資格、程序、書表與影音檔案格式、費用、警察機關出具之鑑識資料應載明內容及其他相關事項訂定本辦法。

貳、訂定意旨:
本次訂定重點說明如下:
一、本辦法之訂定依據。(第1條)
二、本辦法用詞之定義。(第2條)
三、申請鑑識之資格。(第3條)
四、鑑識申請之要式。(第4條及第5條)
五、應檢附影音檔案格式及不予受理之規定。(第6條)
六、收費基準及程序。(第7條)
七、鑑識資料通知申請人之方式及應記載內容。(第8條)
八、本辦法之施行日期。(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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