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法務部矯正署政風室113年7月15日法矯署政室字第11301721730號函辦理。
二、邇來有「中華民國國家廉政監督協會」行文行政機關,表達欲共同參與行政事務之情事,又因該協會於自設網頁上自稱「廉政會」,易使機關同仁或社會大眾混淆誤解,爰重申該協會係為人民團體,非屬公務機關,與法務部及法務部廉政署均無隸屬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