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接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9-03
- 資料點閱次數:2960
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辦理律師、辯護人接見須知
一、 申請方式:
(一) 現場辦理:請於上班日之上午8時30分時至11時及下午1時30分至4時,攜帶應備文件至本機關總務科提出申請。
(二) 電話預約:(請於前一天前提出,取消亦同)
1、到監律見請洽戒護科:電話:05-6336316,傳真:05-6364697 (完成預約後,請於預約時間前持證明文件至本監戒護科-名籍辦理報到登記)
2、使用通訊設備律見請洽戒護料:電話05-6339660轉712,傳真:05-6322770 (請傳真預約申請單及應備文件至本監,完成預約後,請依預約時間準時辦理)
二、 應備文件:
(一) 辯護人:應繳驗律師證及刑事委任狀(前開委任狀僅需於第一次辦理接見時繳驗);如係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完成委任之非律師人員,應出示足資識別身分之證件及委任狀。
(二) 律師(代理人):應繳驗律師證及民事、行政等案件之委任狀(前開委任狀僅需於第一次辦理接見時繳驗);如係依各類訴訟規定完成委任之非律師人員,應出示足資識別身分之證件及委任狀。
(三) 洽談委任之律師:除繳驗律師證外,並應出示洽談委任事宜之相關文件,例如待簽署之委任文書或法律扶助基金會扶助律師之接案通知等。
(四) 學習律師:學習律師隨同律師、辯護人辦理接見時,應出示足資識別身分之文件。
三、 機關單一窗口連絡方式:
戒護科-名籍,連絡電話:05-6336316
四、 注意事項:
(一) 與訴訟無關之食物或其他物品,應循一般送入物品管道,禁止於律師、辯護人接見時攜入。
(二) 接見時,不得使用通訊、錄影或錄音器材。
(三) 不得有違反律師倫理規範之行為。
附件下載
- 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律師、辯護人接見預約申請單(PDF檔).pdf56 KB 109-12-14 下載次數:176
- 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律師、辯護人接見預約申請單(ODT檔).odt8 KB 109-12-14 下載次數:189